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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》3月1日起施行

3月1日消息,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,扩大公益广告影响力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《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媒体单位等发布公益广告作出规定。

3月1日消息,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,扩大公益广告影响力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《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媒体单位等发布公益广告作出规定。

办法第九规定,政府网站、新闻网站、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、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。其中,刊播时间应当在6:00至24:00之间,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(次)。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,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、图片、视频、游戏、动漫等多样化展示,论坛、博客、微博客、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,网页、平板电脑、手机等多终端覆盖,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。

办法明确,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,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,不属于公益广告。

《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》自3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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